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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运动式问责”发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09:5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黄波

  6月下旬,在劣质奶粉事件告一段落之后,新华社记者的一篇报道再次让安徽阜阳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阜阳太和县工商系统因劣质奶粉事件被撤职开除人员仍在上班。一时舆论哗然,对这种典型的阳奉阴违欺骗组织和群众的行为,公众的愤怒是情理之中的事。但笔者觉得在理所当然的愤怒之余,还应该思考一些感情层面以外的东西。

  在劣质奶粉事件曝光之后的问责风暴中,太和县工商系统的几名工作人员遭到了辞退的处分。在这一处理结果上报后,这几名工作人员实际上一直“在正常工作、履行职责,没脱一天岗,工资等待遇也没任何变化”。太和县工商局长徐学顺为什么“抗命”?徐认为,对当事人的处理不符合有关程序,因为一个县级工商局根本就没有开除公务员的职权,那份经县工商局党组集体研究,上报给上级组织的处理决定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是“迫于形势,迫于县里的压力”。两名被辞退的工作人员也对上级部门提出了撤销处分的申述。

  作为行政官员,徐学顺在没有全面、如实向上级组织汇报的情况下,采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方式回护下属,应该受到严厉的批评。但除此之外,在一片讨伐声中,我们是否也应听听这几位当事人的意见?从目前一边倒的舆论中,似乎是没有这个必要的。正如阜阳市工商局调查组一位官员所说,那个被当事人认为站不住脚的处理决定本身对不对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也不是现在要考虑的问题。潜台词是:全国人民都愤怒了,现在还考虑这些干什么?这种思维很有代表性,在这种思维里,为了某个正大的理由,公民的个人权利往往可以忽略不计的。我们是否想过:这起事件中的当事人不论他在工作中如何失职,他首先是一个公民,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只能用法律来剥夺;对公务员进行撤职、辞退,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遵循固有的程序,不按照这种程序进行的处理难道是有效的吗?公务员在遭受处分之后,申述是他拥有的合法权利,不论在什么时候在何种情况之下,当事人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得到尊重,怎么却会招致许多评论者的冷嘲热讽呢?我们在谴责相关人员阳奉阴违的同时,难道不应思考一下,那样一份明显不符合程序、明显站不住脚的处理决定为什么会在层层上报中被通过?……

  阜阳的“假处分”事件提醒我们,即使是一致叫好的问责风暴也应依法进行。如果相反,不仅可能使风暴以各种神圣的名义淹没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有堕为“运动式问责”的危险。“运动式问责”常常表现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其主要目的是安抚情绪、平息事态,而非建立长效机制。过去我们司空见惯的那种“运动式执法”的弊端,现在看得越来越清楚,“运动式问责”的种种问题也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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