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少年犯着便装看望重病母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04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日独家采写记者 童家松 通讯员 钟检轩

  记者昨日从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青少年维权岗”办案组承办人员为了让一名因在上网时盗窃他人手机而犯了法的少年更好地改造和健康成长,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让他身着便装到医院看望了患重病的母亲。据了解,这也是常州市看守所第一次允许服刑犯人身着便装短时间内离开看守所看望家人。

  据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现年17岁的李伟勇(化名)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一次事故使得他父亲一只脚残废,并且没了工作,他家的生活重担压在了母亲身上,家里失去了往日的平静。他7岁那年,父母离了婚,各自组成新的家庭,但新的家庭并没有给李伟勇带来快乐,相反,他从心里厌恶新家,他根本不愿回家。在李伟勇14岁的时候,开始逃学,他经常往游戏室和网吧里跑,将整个人融入在“传奇”游戏里的武士上,征服所有对手。尽管学习成绩下降,但如果有同学说他是“差生”,他就用武力教训别人。

  李伟勇小学毕业后考上一所中学,但那所学校校长拒绝接收他,理由是他的劣迹太多,怕到了学校之后影响其他人。李伟勇无奈地迈出学校的大门,从此再也没有回头。

  去年3月15日晚上,李伟勇到一家网吧上网时趁人不备,窃得一男子一名牌手机。随后,他在销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将手机发还给受害人。据介绍,李伟勇偷的手机价值2250元。今年5月,被告人李伟勇因犯盗窃罪被逮捕后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李伟勇盗窃案的过程中得知:李伟勇的母亲因操劳过度住进了医院,经检查为直肠癌晚期,她现在最惦记的人就是李伟勇。检察官认为,李伟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鉴于他是未成年人,良知未泯,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如果让李伟勇与他母亲见面,更有利于他改造和健康成长。钟楼区人民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办案组承办人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常州市看守所第一次允许服刑犯在短时间内离开看守所看望家人。在得知自己可以看望生重病的母亲后,李伟勇表示:“检察官的期望也是我努力的方向,请相信我会履行自己的诺言,按照人生的正常轨迹前行。”

  到了李伟勇看望母亲的日子,为了更充分地体现人性化服务,看守所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李伟勇穿便装,手铐用衣服遮住;看守的警察也穿便服。考虑到李伟勇母亲的病情,不给她带来心理负担,与医院协商将他母亲同病房的病人安排到别的病房暂时回避,让他们母子单独互诉衷肠。

  见面时间结束了,李伟勇强忍着泪对母亲说,“妈,儿子就要走了,保重身体,等儿回来。”他的母亲也强忍着泪水,哽咽地对他说:“勇勇,今天能见到你,妈的病就好了一半。好好改造,你可千万不要辜负检察官和警官们对你的一片苦心。争取早点出来,妈妈还等着你来服侍呢,你是妈妈的全部希望。”“妈,你的话我记住了,我会按照你说的去做。”

  新闻链接

  南京推出人性化执法举措

  今后,对初犯、偶犯、在校学生违法的处罚,南京警方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适用从宽情节,对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等情节的初、偶犯,尤其是在校学生,可追究刑事责任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可劳教可不劳教的一律不予劳教。这是南京市公安机关近日制定出的人性化执法等“爱民、便民、利民”二十条举措中的内容。

  这些人性化执法主要举措还有:对于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前的个人或单位的合法经济活动,应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其做出安排和交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伤势、病情严重等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到法医中心或法医门诊接受检查鉴定的受害群众,可由委托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安排法医上门服务;对因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患有严重疾病家属生活等实际困难的,尽力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妥善安置。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受严格保护。受理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受理时即选派有经验的办案人员,力争调查取证工作一次到位,避免反复询问,造成影响扩大。对于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内容,应依法采取适当方法,与当事人配合,尽量给予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隐私,不公开宣传、泄露给他人;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予以报道。外来务工人员享有同等服务。在警务活动中,禁止使用“打工仔”、“打工妹”、“乡巴佬”等不平等色彩的称呼,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对外来人员实行市民化管理,在办理户口、就业、经商办企业、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等方面,按照政策规定,提供与南京市居民同等服务。重视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利,依法保障被监管对象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行使合法权利。

  对监管场所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牢头狱霸等行为致监管对象致残、致死的,不仅要追究当事民警的责任,该所主要领导干部一律就地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上级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1日 第三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中法文化年精彩纷呈
2003年审计报告
聚焦航班延误补偿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欧洲杯落幕 美洲杯
全国治理超限超载行动
凤凰卫视中华小姐大赛
青少年教育 网络妈妈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