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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月薪3000元工作举报百万元造假案 打工仔仅获3000元奖励“嫌少”告上法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0:1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闻回放

  打工仔李烈(化名)放弃月薪3000元的待遇,协助相关部门破获了案值百万元的制假大案。然而3年后有关部门才决定奖励他3000元。李烈不服,告上法院,索要奖励5万元。被告认为自己没有收到罚没款,所以不该奖励5万元。

  支持 不要让举报者心寒

  可以想象,经过这场奖励金诉讼之后,许多潜在的举报人会对奖励承诺失去信心,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查处假冒伪劣药品的难度。

  对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来说,由于受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许多案件的查处线索并非来自其自主发现而主要来源于举报,将奖励机制纳入举报工作中,正是为了提高公民的举报热情,拓宽案源渠道。如果案件查处之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兑现奖励承诺,会沉重地打击举报者的积极性。(陈彦佳)

  建议 奖励标准应更明确

  李烈只是一名打工仔,对于打假他没有多大的义务,然而他做到了。这是李烈的可贵之处。更难能可贵的是:李烈举报的单位,居然是能够每月为他提供3000元收入的工厂。

  我们常为假冒伪劣产品扫之不尽而困惑。如果全社会都是“李烈”,假冒伪劣产品哪里还有藏身之所?然而,法规对于举报人的回报却是如此的模糊不清,随意性如此之大。这不知是在保护举报人,还是在保护制假者?

  我认为:法规对于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应更明确,双方再不必为之对簿公堂。(杨岳武)

  反对 举报怎能图奖赏

  李烈举报百万元制假大案后不断追讨高额的奖金,这种现象现在不算少见。由此反映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举报只是为了得到金钱奖励吗?对此,我个人不认同。我认为举报应该是出于正义感,而不应为名,更不应为利。

  维护正义是社会每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对于社会上存在的各种不法现象,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举报,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减少集体和人民的损失,也可早一步避免了对社会及其他公民造成的危害。而我们自己也能从正义中获益———只有在一个充满正义的生活环境下,每个人才能安居乐业。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不少“打假专业户”、“举报专业户”,其中有些人似乎把打假举报作为自己的职业,通过获得奖励作为谋生的手段,由此产生了不好的影响。让某些人对举报目的的理解形成了误区,把重点放在了谋取奖励上,而忽略了每个公民本身应有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

  另外,从实际情况看,李烈在发现自己所在工厂属造假者后,作为公民,他便有了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如果知情不报,在造假药厂管理仓库的他就难免有“包庇犯罪”的嫌疑。由此看来,有关部门对其举报行为奖励3000元,合情合理。而他在获得3000元奖励后还要上诉,就有些不合情理了。(翠玉)

  多棱镜

  个人在追求利益甚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利害风险,要为自己善行或恶行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使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激励或约束。

  如果风险机制被扭曲,善行风险巨大,恶行风险很小,必然败坏社会风气。

  第三只眼

  亟待公平的风险机制

  当前许多群众对社会不正之风熟视无睹、明哲保身,只顾个人功利,不顾社会利益。因此,这位打工仔敢于挺身而出打假实在是难能可贵。对匡正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意义不可低估。遗憾的是他只获得了3000元奖励,相当于他举报前一个月的工资,单纯从经济上考虑对他来说显然得不偿失。笔者认为有关部门的解释和法院的判决,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有值得商榷之处。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有一种风险机制,引入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对个人的行为也具有重大影响。个人在追求利益甚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考虑自己行为的利害风险,要为自己善行或恶行的后果承担责任,从而使每个人的行为都受到激励或约束。所以在道德建设上,凡是对社会有利的事,尽量降低其风险,从而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凡是对社会不利的事,尽量增大其风险,从而有利于防止更多的人参与,促进社会风气健康发展。如果风险机制被扭曲,善行风险巨大,恶行风险很小,必然败坏社会风气。

  在本案中对举报人的处理说明善行风险太高。当前群众反对制假贩假、反对腐败的贪官和在刑事犯罪现场见义勇为都存在风险,这是不利于社会道德进步的。只有加强对善行者的保护力度,尽量降低他们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同时重视对他们实施奖励等风险补偿措施,才能动员更多的群众反对不正之风,促进社会风气好转。(刘引)(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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