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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1日12:5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汕头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意见》明确了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供养负担主体、供养标准、供养对象评定时间、供养费发放形式及敬老院管理经费负担主体“五个统一”,保障和维护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权益。

  《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费统一由区、县财政负责,供养经费由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和金额,逐月划拨给民政部门发放;规定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人月供养标准不低于30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人月供养标准不低于250元,并要求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每年12月对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评定一次;规定五保供养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划拨给民政部门后,直接划拨给镇(街道)敬老院或当事人;规定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由镇(街道)负担。(救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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