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作印章销毁 银行拒付告上法庭 台商存款11年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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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08:36 南方日报 |
本报讯 日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因印章销毁无法取款案,使一家台商企业长达11年的存款得以取回。 事情追溯到1993年。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与梅县制革厂成立了梅县东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不久,该公司未实际生产经营,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双方终止了开办公司的合同,并将梅县东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印章销毁。2000年7月14日,中行梅州分行营业部发出《销户通知书》,要求梅县东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接此通知后一个月内到该行办理销户手续。该公司以该账户存款系其公司注入的资金开办后的余额为由,提供相关材料与中行梅州分行协议支取该款未果,遂将中行梅州分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存款。 中行梅州分行对该账户存款本息现有251283.65元无异议,但以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梅县东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印鉴为由,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县东联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合作双方终止了合办企业合同,该合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印章毁灭。现梅县制革厂确认上述账内存款本息系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注入的资金开办后的余额,并同意其取回。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在销毁合办企业印章时,未及时清理银行存款,造成没有印鉴无法按规定取款,亦有一定的责任。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说明上述存款系其所有,并要求支取存款本息,但中行梅州分行仍以不符合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为由不予支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金融部门应及时履行储蓄合同义务,应支付存款本息给储户。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行梅州分行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存款本息251283.65元人民币给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由中行梅州分行与东联皮革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一半。 曾强 邓爱君 黄永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