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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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1:13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所称的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 条例同时规定,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不得违规设定 条例规定,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设定和征收,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标准。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条例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 误征多征的应退还缴款人 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非税收入不得直接上缴下拨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非税收入按照下列方式纳入财政统一管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源收益,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禁止当场收取现款 财政部门应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除外。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执收单位或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 票据不合规定可拒绝缴款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统一印制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