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应少些“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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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2日14:41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
周海亮 我们注意到,“政府信息”从以前的“不尽公开”,到现在的“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虽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原则,但其具体内容并不详实。也就是说,“原则”与“例外”,极可能成为一对矛盾体,或者成为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一个模糊性的规定。 比如,曾经的“非典初期”,是否属于“不公开为例外”中的“例外”?高考分数的公布是否也属于这种“例外”?当这些“例外”不被市民所承认,那么,被认定为“例外”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申请公开?“不公开为例外”是否会成为“政府信息”不尽透明的一个挡箭牌?无疑,通过市民申请或者上告所要来的“政府信息”,就距“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差距甚远了。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除了应该完善一些配套性法律制度外,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应协调好“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说白了,“例外”越少,我们的政府便越是透明;反之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