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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0:28 大江网-江西日报

  编辑同志:近日,我在一流动商贩处购买了10瓶无任何标识的啤酒。一天,我邀朋友陈某、李某到家中喝酒。席间,啤酒瓶突然爆炸,导致陈某、李某受伤。事后,陈某、李某要求我赔偿医疗费,因我寻找不到商贩下落,也查不出啤酒的生产厂家,请问,我是否应承担陈某、李某的医疗费?

  谢涛谢涛读者: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你来信反映的这种情况,既无法确定生产者,也无法确定销售者,自然无法令其承担责任。你购买啤酒并邀请陈某、李某到家中喝酒,你不可能预见到啤酒瓶会爆炸及给他们带来人身损害。你的行为与造成陈某、李某的损害事实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主观上并无过错;陈某、李某作为受害人在主观上也无任何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你应当承担陈某、李某部分医疗费。建议你可就赔偿问题与陈某、李某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诉诸法律。同时,建议你以后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购买无标识的啤酒等商品。婺源县检察院王慈生方秀瑛(大江网-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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