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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侵民两年 九户百姓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3: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因为从事石材装潢加工的业主在石材切割加工时发出了强烈的噪音,致使与之相邻的9户居民不得不忍受其噪音侵害达两年之久,万般无奈之下,阜宁县阜城镇城北日用商品城毛建民等9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据了解,毛建民、周丽萍等9户居民居住在阜宁县阜城镇城北日用商品城10号楼东首五层至一层和12号楼1-5号、8-9号,而从事石材装潢及加工业的业主裴建亮、李养花则住在12号楼10号门市和6-7号门市,他们每次切割石材发出的巨大噪音,都严重影响到9户居民的生活。一怒之下,9户居民将从事石材切割的两业主告到阜宁县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日用商品城与居民混杂区从事石材装潢加工业,石材切割、加工时发出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对相邻的原告生活、工作、学习有一定的影响,尤其对原告的身心健康权造成非法侵害,故应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遭受的侵害作适当补偿。原审判决:一、限被告裴建亮、李养花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停止噪声侵害;二、被告裴建亮、李养花共同赔偿原告毛建民、周丽萍等9户居民每户精神损害100元,合计9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以一审认定不清、被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不符为由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两上诉人从事石材切割、加工生产时发出的噪音经阜宁县环境监测站2003年8月检测均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其超出标值分别为5.4分贝、7.1分贝和5.1分贝、2.3分贝(切割机声源噪声为87.4分贝)。对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在从事石材加工过程中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对被上诉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构成侵权,上诉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委托了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认为的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证据不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本报记者 施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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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音之危害———

  按照国际卫生规定,人们正常工作的环境声音不应该超过65分贝,睡觉的地方不应该超过45分贝,即使是公路上,也不能够超过75分贝。噪音,是人类的重要杀手,人类听闻85分贝的噪音达一个小时,就要恶心和造成植物神经紊乱,听闻100分贝以上的噪音时间过长,可能就要造成脑神经损坏了。所以,如果一个城市的汽车过多和建筑噪音太多,给城市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是很大的。

  (摘自新华网)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3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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