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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村支书陪酒醉死”提供一个成功的判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3:50 中国青年报

  新华社7月9日消息,去年冬天,山东省海阳市市民王爱国,应邀参加朋友企业新开张聚会,因饮酒过量中毒死亡。其家属将同桌进餐、不断劝酒的9人告上法庭。前不久,海阳市法院一审判决9名被告每人赔偿5000元,共4.5万元。原告没有提出上诉。(7月10日《三湘都市报》)

  由此想到《当代商报》上《为民争利干部陪酒醉死》一文:7月4日,云南省华宁县青龙镇矣甫村委会支书贾宏康,陪县公安局政委一行10人吃晚饭,同样因饮酒过量猝然死亡。

  两条消息,乍一看,无非都是聚餐饮酒,“喝”出了麻烦。但细加思量,不难发现“喝”的性质有所不同:前者是朋友相聚,乐极生悲,后者却是“警民畅饮”,“陪”掉一条人命。

  县公安局政委亲率10余名干警到矣甫这个贫困村来干什么呢?报道语焉不详。据我估计,只有三种可能:一是,7月4日是星期天,政委和他的同事们下乡休假;二是,异地办案,路经此地,村上盛情相邀“吃个便饭”,政委及其属下也就客随主便;三是,专赴矣甫办案。

  然而,前呼后拥、下乡休闲,有扰民之嫌;公务在身,好酒贪杯,则违反了公安部“五条禁令”。所以,无论怎么解释,县公安局政委等人此番矣甫之行都留下了明显的违纪痕迹。即使贾宏康没有“喝”死,恐怕也当按章办事,从严问责。

  而今,贾宏康带着满身酒气去了另一个世界,县公安局政委和他的手下该当何“罪”?就算贾酒量再大,如果没人劝酒,他会自饮自酌3斤白酒吗?

  参照海阳市前述判例,我认为,贾宏康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而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精中毒死亡,应该负主要责任。

  但是,县公安局政委等人,涉嫌在酒桌上对贾宏康轮番劝酒,客观上加速了贾宏康的死亡,因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应当共同承担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

  此外,据报道,当时一同作陪的矣甫村支委施文学,酒后摔伤被送进医院,迄今情况还十分严重。面对医院开出的催款单,施的爱人终日以泪洗面,一筹莫展。包括那位政委在内的当事干警,是不是对此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呢?

  未了,补充一句。对那些动辄让下级陪酒、打牌的官员,我以为,一旦他们的行为危及作陪者个人的生命和其家庭财产的安全,不仅要从政治上予以追究,更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让他们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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