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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5:0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7月12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为进一步简化手续、规范管理、便利企业集团跨国经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了《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2003年7月试点取得较好政策效果的基础上,根据跨国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该项政策,为跨国公司营造公平、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了跨国公司的定义为“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如有需要,且满足最近3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等《通知》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跨国公司办理有关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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