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关260天检方开出1号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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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5:3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成都市检察院向朱以忠赔偿14541.80元,精神索赔未能予以支持 本报讯(记者宋永坤实习生赵耀)因错误逮捕被羁押260天,原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总经理朱以忠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6月17日本报曾作报道)。近日成都市检察院终于为当初的错误批捕决定买单———成检刑赔偿字(2004)1号作出赔偿决定:向朱以忠赔偿14541.80元。但备受法律界关注、朱以忠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因“于法无据”,未能得到支持。 案情回放 错误逮捕羁押260天 1993年,朱以忠在担任四川省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成都某经济发展公司向朱以忠所在的公司拆借资金30万元,约定只借半年,并支付利息。2002年,因为这笔30万元的借款问题,朱以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成都市检察院批捕。 去年3月,朱以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被交由武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武侯区检察院审理查明,朱以忠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去年9月,武侯区检察院对朱以忠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至2003年7月4日朱以忠被取保候审时,他已被实际错误羁押260天。 被无罪释放后,朱以忠于今年5月8日向成都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他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成都市检察院:1、对错误逮捕262天期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2、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3、恢复名誉并责成原单位恢复申请人公职。 成都市检察院经审理后,决定对朱以忠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为2003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55.93元×260(天)=14541.80元。对精神赔偿等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