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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请行政复议就打官司 原告起诉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8:55 南方日报

  “车被盗养路费照交”新闻追踪

  本报讯(记者/赵南坚)本报今年4月27日报道的“车辆被盗养路费照交?车主状告征稽机关”一案,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先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凌先生承担。凌先生不服,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的裁定依据是《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争议的,须先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本案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就直接向法院起诉与上述规定不符,故作出如上裁定。

  本案案情是这样的:去年9月,广州市民凌先生的摩托车被盗,今年3月26日,凌先生到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越秀征稽所办理摩托车养路费报停手续时,越秀征稽所征收凌先生今年1月至2月的摩托车养路费34元后,才为凌先生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凌先生认为摩托车被盗后,公路规费征稽所还征收养路费没有法律依据,变成了失主为偷车贼“买”养路费;越秀征稽则认为该所是严格按法规行事,对凌先生收费并无不当之处。凌先生不服,于是将越秀征稽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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