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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量刑标准合理 《刑法》第383条无须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9:2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3日电针对目前有人认为《刑法》第383条缺乏准确操作性,有可能成为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因此需要修改的情况,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刑法》中关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合理的,没有修改的必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6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中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以上法律条文,贪污、受贿10万元就足够判死刑了,但现在鲜见这样的判例,而贪污受贿数10倍于10万元的,也少见被判死刑。于是,目前有一种呼声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刑法》第383条缺乏准确操作性,有可能成为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因此需要修改。

  就此观点,一些法学界知名人士认为,

  首先,是因为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不能单纯看贪污受贿金额的绝对数字大小,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程度不同,要看相对数字。比如,同样贪污10万元,其罪行的危害性与严重性在上海与在云南肯定是不同的。全国性的法律没有必要也很难制定出详细明确的量刑标准,只有各地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认为,目前随着各地之间的相互影响日益加深,各地的量刑已经开始趋于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的量刑制度不统一,目前比较迫切的是要统一全国的量刑制度。

  其次,由于犯罪的具体情况不同。量刑要根据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综合判断,比如从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怎样、追缴赃款多少等等来综合考虑,而非只看贪污受贿的金额大小。

  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认为,原本贪污受贿的金额数字就没有上限,今天出一个“中国第一贪”,明天又出一个“刷新”了纪录,这样一来,根据数额量刑就失去了固定的划分依据。

  最后,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是不符事实的。依照目前我国的审判程序,法庭设3名法官,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的审判决定最终必须经审判委员会通过才能有效。整个审判过程实行民主集中制,就避免了出现法官一人说了算的情况。

  因此,只要审判程序合法,法官的个人因素在其中是很小的,并无“独裁”之嫌。

  如果真要修改,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建议可以适当地修改判刑的标准。因为目前施行的《刑法》于1997年颁布,从中国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来看,以10万元作为判刑的标准显然过低。(钱炜、郑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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