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的“黑色幽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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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9:45 中国新闻网 |
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在忏悔中称:作为省委书记,自以为什么都懂。但是,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才发现,自己其实是个法盲。他为此“非常懊悔”。 要说他对法律全然无知,恐怕不能全信。且看看他的主要罪行: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和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合计677万余元。 收受这么多贿赂,普通百姓也知道这叫犯罪,堂堂省委书记怎么会“不知道”?那么多贪官已经在他前面倒下,居然对他毫无警示? 当然,刘方仁的说法也并非全是“作秀”。比如,他“权衡再三”,一直没有聘请律师。他认为那会使组织上认为他认罪态度不好。这并不反映其组织观念多强,只能说明他对法律确实知之甚少。 刘方仁的忏悔至少有两个启示:其一,地方领导干部当中,确实还有少数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嘉禾拆迁案也好,铁本事件也好,其实都与少数地方领导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 其二,普法宣传,不能只教育群众而不教育干部。中央政治局多次集体学习法律,已经为各级领导干部树立了很好的榜样。 刘方仁有句话可谓幽默:“如果我有下辈子的话,我一定选择学法律,去从事法律工作。”然而,“学好了法律”未必就不会违法犯罪。落入法网的领导干部中,相信有比刘方仁懂法的人。但是,这些人或利欲熏心,被种种诱惑冲昏头脑,忘记法律的存在;或信奉“权比法大”,根本不懂得尊重法律。 在少数领导干部看来,法律是老百姓必须遵守的,而他们则可以不受约束,肆意妄为,即使出了事情,他们也可以一手遮天,让种种劣迹消弥于无形。一旦无视甚至蔑视法律,法学博士也一样会犯罪,甚至还更会钻法律空子,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 不能要求一级领导干部个个是法律专家,但是,至少在伸手收受他人好处时,在作出某项重要决策前,他能够自问一句:这样做合法吗? 刘方仁还有这样的话:在民主法治国家,省委书记不懂法是很大的问题。不懂法,工作就抓不到点子上。如果自己懂法,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对一个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必定有很大好处,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话,算是说到了点子上,只可惜他到了法庭上才认识到。(稿件—《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作者:汪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