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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贩状告工商局索赔54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09:52 南方都市报

  鞋贩状告工商局索赔542万

  该男子称疑为18年前未卖鞋给某局长导致执照被吊销,被告予以否认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冯悦)只因为18年前没有把一双鞋卖给荔湾区工商分局某局长,就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18年后,周某将荔湾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并索赔542万元。一审败诉后,周某提出上诉,昨天下午,在广州中院的二审法庭上,双方就荔湾区工商分局是否吊销以及为何吊销周某的营业执照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寄望行政诉讼解决问题

  据原告周某诉称,他原来在广州荔湾区经营一家个体鞋店,1986年3月份的一天,在荔湾区工商分局的一次检查中,专管六二三路段的工商员李××来到他的档口前,对他说局长看中了他店里一双红色的37码女式鞋。周某说,当晚他和妻子找遍了家里,都没有37码的红色鞋子。

  据周某诉称,第二天李××来到档口拿鞋。周见李没开口问,所以没有搭理她。不一会,李××就走了。过了两天,李××再次来到他的档口前,以验证为名要他拿出营业执照正副本。几天后,李××告诉他,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周某夫妇和亲属多次交涉,要求问明原因,李××最后说,“‘单眼周’不会做”。

  据周某介绍,事发后,他多次到各级部门投诉。1988年,荔湾区监察分局给的答复是:“没有发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确凿事实。”多年投诉不成,去年周某听说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因此他才想到状告荔湾区工商分局。周某在诉状里要求被告赔偿他经济损失和精神补偿共542万元。

  被告:起诉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而工商局的代理人则简要提出三点辩解理由,首先,周某的起诉索赔没有事实依据。该代理人认为,周某被吊销执照后到处投诉,1988年荔湾区监察分局专门对此事进行调查,结论为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发现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确凿事实”。

  其次,原告诉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行为发生在1986年,我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实施,而我国《国家赔偿法》更是到1995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周某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可以支持。

  最后,荔湾区工商分局认为,周某所说的经济损失都是预计、估算的,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来证明。

  庭审:被告否认吊销周某执照

  2004年4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从知道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对此周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周某出示了一份新证据,是由广州市荔湾区监察分局开出的信访回函,称:“至于你被吊销营业执照问题,是因你违反计划生育,经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存在官员打击报复问题。”周某认为,这份证据证明荔湾区工商分局确实吊销了他的营业执照,但是,他的第二个孩子是在1986年12月出生的,这个理由显然是在吊销执照后为自圆其说而加上去的。

  面对周某出示的证据,荔湾区工商分局否认曾吊销过周某的营业执照。而对周某提出索赔542万元国家赔偿的请求,荔湾区工商分局还是坚持上面三点辩解理由。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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