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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伊拉克新坐标:审判萨达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0:24 中国新闻网

  (声明:刊用中国《新闻周刊》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审判萨达姆的法律难题在于: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确保法律的正义性,这就要求现在及可预见的未来伊拉克政府要走出一条平衡的中间道路。而对于伊拉克来说,能否成功地对萨达姆进行审判,将是一个分水岭

  文/秋风

  萨达姆终于站在了伊拉克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对他的行为的裁决。

  从一开始,不管是伊拉克临时政府,还是被告本人,或者是外部世界,都将这视为一次政治性事件。

  “本质”可能确实如此,但这种政治仍是以司法的形式进行的。

  地点合适,但时机并不合适

  有人曾提出,将萨达姆送到国际法院进行审判。然而,国际法院基本上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议。把萨达姆送到国际法院,就只能主要指控那些涉及到对他国主权或国民构成伤害的罪名,假如这样,被告就可能提出许多充满政治意味的要求,比如,米洛舍维奇就不断地跟国际法院要求,让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英国首相布莱尔和德国总理施罗德出庭作证。这使国际法院陷于尴尬境地,因为被告当然有权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法庭再三拒绝,必然会给其司法过程蒙上不正义的阴影。

  在国内审判萨达姆,则免去了这样的国际政治难题。伊拉克有关方面也为此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早在去年12月10日,伊拉克管理委员会就颁布《伊拉克特别法庭(theIraqiSpecialTribunal)条例》,确定该法庭将审理1968年7月17日到2003年5月1日之间发生在伊拉克的种族灭绝罪,反人性罪,战争罪,违反伊拉克特定法律(StipulatedIraqiLaws)罪。条例规定,特别法庭将组成几个审判庭,每庭由5位独立的法官组成,另外还有检察部门。对于法庭的初审结果,萨达姆等人可以上诉至特别上诉庭。3月通过、目前已经生效的伊拉克临时宪法第48条确认了该法规。

  但是,目前开始审判萨达姆,可能激化伊拉克内部民众的情绪对立,而对于伊拉克临时政府来说,关键的问题是恢复社会稳定,化解民众激动情绪。

  还有就是司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在众目睽睽之下,伊拉克特别法庭必须公正地审理萨达姆案件,如此方可平息伊拉克民众和一些外国人士对于伊拉克政府和伊拉克特别法庭的疑虑。这就需要受过良好司法训练、又具有政治头脑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倒是不用发愁——西方国家的法学教授们不少争抢着充当萨达姆的辩护律师。这是他们出名的大好时机,况且,独裁者的家属也有的是钱。倒是负责搜集萨达姆犯罪证据的检察官和主持法庭审理的法官不好找。萨达姆的独裁统治彻底摧毁了伊拉克的司法体系,真正理解法治精神的司法人才少而又少。而且,到特别法庭工作,待遇也不会比辩护律师好,但却面临巨大的生命危险。自萨达姆垮台后,已有5名有可能入选特别法庭的法官被杀害,现在法庭1000万美元的预算,一半都用于安全保卫。

  总统同样在法律之下

  萨达姆目前在法庭上辩解说,布什才是真正的罪犯,然而,法官可以驳回这样的答辩:因为这是国内法庭,而非国际法庭。该法庭审理的是萨达姆对伊拉克国内人民所犯下的罪行,而不是他代表伊拉克国家与别国发生的争议。至于他是如何被推翻的,或者他被推翻是否合法或正当,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对于这样的政治问题,法院无权裁决。

  萨达姆和他的“梦之队”律师团的另一杀手锏是质疑法院的合法性,萨达姆也再三宣称,自己是国家元首,根据原有的伊拉克法律,法院无权审理他的行为。但这样的辩论,实在是站不住脚。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大审判之后,国家的行为已经不能豁免其法律责任了。而从各国国内政治的角度看,随着宪法观念的变化,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也同样不能豁免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元首的职务行为确实享有豁免权,但这种职务行为应当是“适度的”,不能显著地、大规模地侵害民众的生命、财产与安全,即使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合乎他所颁布的法律的。也就是说,政府官员的职务行为不仅要合法,还须是正当的,在国家颁布的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级的法,即中国人所说的“天理”。天理为权力划定了一个绝对的界限,逾越这个界限,即需要承担国际法或国内法的刑事责任,不管现有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了这样的罪名。

  目前接受法庭审判或已被判罪的国家领导人,除了在国际法院正在为自己的名誉而战的米洛舍维奇之外,还有1998年至2001年担任菲律宾总统的埃斯特拉达,他被控犯有8项经济犯罪,如罪名成立可被判死刑,但目前审理还没有结束。已被判入狱的则有前巴拿巴总统诺列加,但他是被美国法庭审判,因而,这一司法活动的正义性遭到了怀疑。另外,前东欧国家的若干领导人也曾接受过法庭审判。至于在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和克林顿差点遭遇弹劾,根据美国宪法,这种弹劾实际上相当于由参议院充当法官而进行的司法审判。

  重新塑造伊拉克的政治文化

  《伊拉克特别法庭条例》明确列举了特别法庭可以管辖的四类犯罪行为:种族灭绝罪,反人性罪,战争罪,违反伊拉克特定法律罪。

  伊拉克特别法庭检察官对萨达姆提出的7项指控,显然可以归入这四类罪行:1974年,杀害著名宗教人士;1983年,杀害一个库尔德人宗族;在位期间杀害著名政治人士;1986年至1988年间,在伊拉克北部发动反库尔德人运动;1991年镇压库尔德人和什叶派的起义;1988年在伊拉克北部城镇哈拉巴杰用毒气杀害库尔德人;1990年入侵科威特。

  指控并审判这样的罪行,将在相当程度上重新塑造伊拉克的政治文化。伊拉克正在建立宪政制度,其基本原则就是法治,就是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均须接受正义的法律的约束。而萨达姆时代的基本特征是,萨达姆的命令就是法律。今天的伊拉克,则由于国家权力体制的瓦解,而在某些地区出现了严重的无政府状态。总之,在两三代伊拉克人的心灵中,都缺乏一种合乎自由宪政原则的权力观、法律观,不管他们是掌权者、掌握实力者,还是普通民众。

  摆在现在及可预见的未来伊拉克政府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走出一条平衡的中间道路,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确保法律的正义性。而审理萨达姆及其独裁团伙,则给了整个伊拉克一个学习的机会,让人民学习尊重法律,让掌权者知道权力是受限的,也令那些目前掌握实力而肆意妄为者知道,正义暂时会黯然失色,但不可能永远沉默。

  因此,审理这些案件,对于正在痛苦地经历重生的伊拉克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宪政事件。只有在公正而快速地审结此案后,伊拉克人才会知道法律对他们生活的重大价值。假如此案审理过程有失公正,则伊拉克将仍被纠缠于萨达姆塑造的专制文化的梦魇中。对于伊拉克来说,这是一次真正的世纪审判:告别极权世纪,走入自由世纪。尽管这个转变过程,将极端艰难,且耗费很长时间。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总第1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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