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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手机偷拍隐私要拘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15:09 新京报

  本报讯 今后在深圳使用可拍照手机,未经拍摄对象许可的偷拍行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今年2月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建议,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严重侵害个人隐私,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限定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深圳市公安局近日对此议案给予答复。其中透露,拟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草案》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在向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和建议时,在修改意见中将对偷拍等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重申,并提出了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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