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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京城第一案”的意义所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2:17 人民网

  马龙生

  《行政许可法》刚刚实施十来天,从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传出“京城行政许可法第一案”政府机关败诉的消息。据新华网北京7月10日报道,原规划是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小区的149名业主集体起诉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其做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而10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出的消息证实,该院日前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向该房地产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此案中,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做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这样的“审理认为”,表面读下来,似乎有几分“干巴巴”。对于《行政许可法》还比较陌生的我们,对这样的判决,又该做出怎样的理解呢?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上述房地产开发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才可“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那么,在市规划委的判断中,该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呢?换言之,政府对改变前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呢?就政府职能来讲,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理由才是充分的。但是在法庭上,市规划委恰恰不能提供自己的行政许可变更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理由”的有关证据。

  在此案中,市规划委显然认为,只要提交了洗浴中心开业必需的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并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就足以具备了改变原规划的条件。但是,《行政许可法》的第8条,明确了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可擅自改变。这就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某些专业法规在实施中朝令夕改给当事人造成伤害。149户业主在此置业,很大程度上是看中了小区的“规划”,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将规划变来变去,是在政府极其容易的审批关口下做出的。市规划委的审批行为,既不涉及公共利益,又对此案的利害关系人形成了伤害。因而法院判其违法行政毫不为过。

  笔者解读此案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期待其它政府机关能透过此案,对如何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依法行政有所助益;二是希望百姓在生活中涉及行政许可事物时,能够认清自己的应有权利并依法实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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