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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因“非常慎重”而损害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4:08 中国青年报

  7月10日下午,149名富润家园的业主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市规委向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负担。据悉,该案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北京市首起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许可案件。(7月11日《北京青年报》)

  这起被称为“行政许可证法第一案”的业主状告行政机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特别案件,是因中途改变工程项目性质而又未实行公开听证所引起。

  然而,在业主获胜而兴奋的背后,一道难题正使诸方面人士愁眉不展。依照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富润家园的规划用途原为“幼儿园、办公、变电室”,尔后开发公司擅自将幼儿园改为洗浴中心,并投资好几千万元。撤销1798号规划许可,意味着开发商的损失极为惨重!这部分损失怎样弥补和由谁弥补,则是一个问题。海淀法院行政庭庭长说,行政许可案件的特点是法院受理案件时,行政行为“木已成舟”,一旦行政机关败诉,有可能会给接受许可的单位造成很大损失,所以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非常慎重。

  从庭长的言语中我们不难看出,他对违规行政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极度痛心。正因为行政机关一旦败诉,被许可单位就必将遭受重大损失,因而法院在审判时,对这类案件就“非常慎重”。作为法院,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疑都应该以法律条款为准绳,决不能在某些特殊案件的判决上“非常慎重”,而在其他案件的判决上就可以不“非常慎重”的。也就是说,在法槌面前,根本就不存在慎重不慎重这样的观念与说法。既然法院对涉及行政许可案件有“非常慎重”之考虑,那么,就难免在涉及行政许可重大案件的判决上出毛病。假如遇到重大行政违法时,再来个“行政干预”,判决的公正性就更难保证了。

  因此笔者要说,作为判断公平公正的司法机关,无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错到哪种地步,“木已成舟”的现实将会付出多大的“违法成本”,都应毫不客气地公正判决。尽管这样的判决可能给国家带来损失,给政府带来不体面,但毕竟它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归还了群众的权益。退一万步说,即使行政机关败诉后既损失了国家的经济利益,而百姓从中获得的实际利益又不是太多,仍然也应公正判决。因为,像行政诉讼案件,公正判决所维护的是一部重大法律的严肃性,开头的严格甚至损失,乃是为了杜绝类似违法行政行为再度发生。倘若今天顾及某种难以承受的损失而宽容违法行政行为,不仅对群众显失公平,更将纵容违法行政行为的泛滥,到时候造成的损失更难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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