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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嘉禾决议”(法治论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5:42 人民网-人民日报

  马建国

  据报道,湖南省嘉禾县在建设珠泉商贸城项目时,县人大会议作出“决议”,动员全县干部群众大力支持该项工程。人们不禁要问,县人大作出这样的“决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决定重大事项的根本原则?

  行使决定权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决议”把商业开发工程写成国家建设项目;先让开发商开工建设,后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再进行招投标;对外公布的是开发商与群众签的合同,政府却暗中承诺高于公开合同规定的条件;公职人员如果做不通亲属(属于拆迁户)的工作,将受到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的严厉惩罚。

  “决议”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如此之多,居然能作为决议案列入县人大会议议程,并连过审议关、表决关而获通过,从而出现了合法推进非法之事的荒谬之举。这使人不能不对县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产生质疑,不能不对县人代会是否按照深入调研、认真审议、真实表达意愿的机制运作产生疑问,不能不对代表的责任感和履职水平打个问号。

  群众利益至上是决定重大事项的根本原则。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实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之权,决定重大事项的过程就是人民意志和权利的实现过程。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违背人民意志的“决议”就不能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防止“嘉禾决议”的重演,就必须加强和改进人大的民主决策机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当深入调研,还可采取听证会或公民讨论等形式,广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探索提高重大事项审议质量的有效途径。

  “嘉禾决议”的出台,违背了决定重大事项的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原则。重大事项应具有共性,是要求本行政区域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和执行的事项。把兴建珠泉商贸城这样的事纳入县人大决定的范围,显然带有传统决策观念的痕迹。人大只有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角度对重大事项进行恰当定位,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上发挥决定性作用,才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坚持提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的原则,防止规定内容过宽、过小、过多的现象发生。

  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必须坚持原则,依法行使,决不能滥用。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影响面广、作用力大、约束性强,内容合法、科学、利民、可行,人民群众受益就多;反之,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害就大。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4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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