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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施工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噪声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噪声标准共分五类:

  0类: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2类: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4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适用于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香港特区和外国规定

  香港特区:

  晚上7点到凌晨7点,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公众假期均不得施工。日本:

  使用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等5种作业为特定建筑作业,规定了最大噪声限值,并限制每日作业时间和一日内连续作业时间,原则上居住区每日不超过10小时;禁止夜间作业及星期日作业。

  英国:

  实行施工许可证管理制,其中对噪声给予了严格的限制。

  《人民日报》 (2004年07月14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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