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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之后的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6:36 新京报

  因为7·10暴雨之灾,众多北京市民遭受了人身与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大量汽车发动机进水,一些保险公司表示,将不对这些汽车进行赔付,此外,还有那些因为住宅与地下室进水而遭受不同程度财产损失的市民,他们的损失也没人替他们埋单。

  政府作为城市的管理者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时候是否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呢?毕竟,公民财产受损失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的失误———没有及时进行灾害预警,城市排水系统建设滞后……

  面对瞬息万变、奥妙难测的大自然,个人的力量是无比渺小的;面对着洪水、地震等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个人永远是脆弱与不堪一击的。正是为了弥补个人力量的不足,正是为了抵抗大自然对个人生命、财产的侵害,人类才创造了政府这个特殊的社会组织。政府存在的初衷就是为了聚合有限的资源,集中众人的力量,为单个人的生命、财产等诸多基本权利提供保护。因此,保障个人生命财产权利不受外力的侵害———其中就包括自然力量对个人生命财产权利的侵害———是政府的应尽职责;无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这种责任都是政府与生俱来、永远无法推卸的天然责任,这种责任就是政府肩上担负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放弃的重担。

  依据国际经验,面对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政府必须承担起事前预防、事中回应、事后恢复的三重责任;政府无论在哪一环节上行动不力,都有失职的嫌疑。事前预防意味着政府必须采取前瞻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事中回应意味着政府必须面对灾害临危不乱,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事后恢复则意味着政府在危机灾害发生之后对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相应合理的赔偿与补偿———如果公民因为政府事前预防不足或事中回应不力而遭受生命、健康、财产诸方面权利的损失,政府就必须予以赔偿,以弥补自己的过失;即使政府在事前预防和事中回应中都做得无可挑剔,但只要公民还是因为灾害承受了基本权利的损失,政府也有必要对公民提供援助,弥补其损失。简言之,无论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过程中有无行政行为上的过失疏漏,都必须以公共资源弥补公民的损失,替公众与老天埋单。

  7月10日的暴雨让我们体会到了这个城市的脆弱性。无可辩驳的事实表明,城市规划、灾害预警等方面工作的疏漏意味着政府未能尽到事前预防的责任,交通疏导等各项应急措施的不力意味着政府没有很好履行事中回应的责任。现在暴雨已过,政府是否该拿出措施,承担起事后恢复的责任呢?

  本报特约评论员毛飞(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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