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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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8:16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 何淼玲通讯员梁建军)12日,省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合法性的审查,严格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中,有的法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审查不严,有的屈服于方方面面的压力,明知违法也予以执行甚至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等现象,省高院明确作出如下规定:各级法院要对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认真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不得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纯粹执行工具。要准确把握审查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未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提成或者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等明显违法或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要严格掌握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案件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慎用先予执行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先予执行的范围。要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人民法院不得违法参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有关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确保人民法院的中立地位。要强化对城市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监督。各中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