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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有多自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8:44 南方日报

  曲直萍踪

  萍者

  我不知自己算不算法盲。曾多次参加过单位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但都是开卷。尽管如此,我仍要大着胆子,对前几天打假举报人起诉广州市卫生局(详见本报7月2日A06版报道)一案,直言几句。

  打假举报人之所以要将广州市卫生局告上法庭,是觉得奖金太少,与自己的付出不成比例。这一案件,只看一审结果,是被告赢,我却觉得,未必——因为一些是是非非的议论随之在我们的耳畔响起。

  这起纠纷的焦点在于,有关条例规定: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门可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因为这个“以下”,就有了许多闪转腾挪的空间,也就是法官所说的“自由裁量权”。只是,3000元离打假举报人期望的5万元毕竟相差太远。

  有人问:有关行政机构对奖励的“自由裁量权”真的那么自由吗?“自由裁量权”到底是随意而为,还是有大体的什么依据?

  法学书籍上有这样经典的概定:“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某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在我看来,只有能够在法庭上出示经周密调查得来的证据,显示原告宣称的“不顾个人安危,放弃了优厚的工作待遇”的“付出”有所夸大,3000元的奖金恰如其分,才能让人对这“自由裁量权”口服心服。

  湖北省公安厅也出现一起因奖金引起的公关危机,在这里略作介绍以便比照。去年9月,湖北省潜江市发生一起银行运钞车劫案,湖北省公安厅以20万悬赏捉拿嫌犯,得一重要线索,终将劫匪击毙。可是,20万元的奖金却只兑现了6万元,理由是线索虽然有价值,警方还是动用了大量侦破手段。舆论大哗。这时,湖北省公安厅表示,在枪和赃款查获之后,20万悬赏金将全部兑现。

  有人或许会说:打假举报者唯利是图,根本不应该小题大作,更不应该令其遂了心愿。但一个应该承认的现实是,不可能人人都成为活雷锋。如今国内各大城市纷纷祭出重赏的法宝,或征集大案要案的破案线索,或鼓励举报假冒伪劣,似乎默认了一个事实:尽管我国法律规定知情举报是一种义务,但道德本身存在极大的复杂性且因人而异。

  当然,尽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成为一种现实需要,但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侏儒因此成为学习的榜样。我举双手赞成社会也要重视褒扬、重奖见义勇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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