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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的责该怎么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20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毛寿龙专栏

  2003年的春天,一批官员因处理SARS疫情不力而被罢官。2004年的春天,又一批官员因为“阜阳奶粉”、“嘉禾拆迁”等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一时之间,“高官问责”、“责任政府”成了炙手可热的关键词。

  不过,就像任何公共问题都会有争议一样,人们虽然普遍认为高官问责的有关做法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之举,但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并非意见一致。

  赞成者认为,在自由社会里,任何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政府官员也不能例外。高官问责,有助于建设有效政府。只要出了问题,高官就应该问责。

  但也有人对此颇有疑虑,许多责任事故都有直接责任人,好像与高官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跟自己没有关系的事情而承担责任,辛苦努力数十年才到手的仕途一夜之间就丧失殆尽,实在冤枉得很!

  舆论的分野,往往使得推行问责制度的领导处于两难的境地:不严厉实施问责制度,往往遭到老百姓的反对,并且容易助长不负责任的风气;严厉实施问责制度,也受到某些人的质疑,并且很容易出现问责过分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一原因,问责实践往往不是轻描淡写,就是暴风骤雨:轻描淡写的时候,即使出现了重大责任事故,官员依然不需要引咎辞职;暴风骤雨的时候,即使出现了一些小小的问题,官员也不得不引咎辞职。结果,问责制不是形同虚设,就是制造出很多代他人受过的“替罪羊”。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行政性问责的逻辑所导致的。

  由于行政性问责的依据是行政性的,在官员的责任比较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一般只有依据行政性文件或行政首长的临时性决策。即使法律文本比较明确,其效力往往也取决于行政权力。

  这种权力配置导致问责往往取决于领导人的意愿和意志,于是由各级的最高行政领导确定是否要问责、力度如何、什么样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高领导重视了,问责就进入实践,其力度也大。一旦最高领导有其他考虑,问责就会退而变成次要工作,力度下降,有时候甚至是停止运作。

  与之相对的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官员往往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在任职的时候,自己往往没有什么选择权,上级安排什么岗位就出任什么职位;在承担责任的时候,也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听从上级的安排,是免职,还是引咎辞职,还是其他处分,都由上级来确定;一旦引咎辞职或者免职之后,他们一律保持沉默,等待上级给予新的安排,自己不会为自己进行有效的辩护,也不会主动自谋出路。

  行政性问责的这些特征使得问责实践往往很不稳定,并富有争议。我们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在技术上完善行政性问责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从行政性问责走向程序性问责。

  与行政性问责相反的是,程序性问责的依据是法律性的:官员的责任非常明确,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是简单的行政性文件,也不是临时性的行政决策。即使某些具体细节不清楚,或者法律依据存在问题,或者缺乏法律依据时,随后也很容易通过开放性的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加以弥补。

  这种权力配置使得责任面前人人平等,责任是一项制度,其力度由法律确定,其中引咎辞职完全取决于官员自身的意愿。

  在程序性问责机制下,任何级别的官员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官员,其所任新职都是通过艰苦努力得来的,而不是安排的;官员引咎辞职的责任由自己确定,其他外在的责任则通过一定的程序来确定,比如代议机构启动弹劾程序确定其政治责任,司法机构启动诉讼程序确定其法律责任。官员一旦被免职,一般都会积极为自己进行辩护,即使是引咎辞职,也都会积极寻找东山再起的机会,至少是会主动寻找出路,而不需要上级安排。

  行政性问责仅仅是责任政府运作的开始,要使责任政府稳定而有效地运作,还需要进一步走向程序性问责:完善责任制度的法律基础,在制度层面完善责任制的各项程序,通过程序保障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尽可能减少问责过程中的“替罪羊”问题。

  本期专栏作者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教授薛涌:美国耶鲁大学博士候选人连岳:知名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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