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21 南方都市报

  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

  专家指出将外语作为必考内容,必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 本年度全国职称评审报名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申报中级、高级职称者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在现行人事制度下,对于全国各企事业单位的许多专业技术人员来说,要通过职称评审,必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设置这个“外语槛”还合法吗?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

  职称外语考试设定不合法

  “我的专业和古汉语关系密切,与英语水平没有必然联系,可职称评定不考古汉语考英语,真是荒唐!”这是北京某中医研究所牛大夫的抱怨。对于一个中医师来说,更重要的是汉语,而不是英语。但是,由于职称直接关乎一个人的晋升、工资、住房、社会评价等实际利益,各企事业单位的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 何兵博士认为,设置“外语槛”严重不合理。它的实质是在知识领域实行计划经济。不管社会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获得职称的人,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必须具备外语知识。这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完全背离。《行政许可法》的一个精神是,能让社会和个人选择的事项交给社会和个人来选择,而目前的外语职称考试显然将这种选择权垄断在国家手中。

  职称外语考试依据不合法

  自1999年开始,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考试实施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而考试成绩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则是评审职称的条件之一。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现行的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何兵说,“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非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否则一律无效。

  公共服务应以自愿为原则

  人事部职称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公共服务,今后将一如既往地进行。”何兵指出,如果将职称外语考试界定为一项公共服务,那么,就必须将外语考试与职称评定脱钩,否则就是将外语职称考试作为行政许可的一条附加条件。何兵强调,既然职称评定属于国家对于公民资格和资质的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就必须要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为依据。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除非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就是非法。因此,任何政府部门实施资质资格评定,将外语作为必考内容,必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暴雨考验北京交通
2003年审计报告
部分省市陈化粮调查
伊武装绑架菲律宾人质
第15届世界艾滋病大会
日本调查东海资源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美洲杯激战 亚洲杯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