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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捐赠可减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27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讯(记者李妍通讯员曾岚、刘丹红)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捐赠,既能奉献爱心,又可以在一定比例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包括:

  企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可以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另行扣除,并不包括在规定的费用减除额的范围内,对捐赠未能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及注意事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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