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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公益也不能失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09:28 红网

  中外合作企业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最近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仲裁庭。7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原来,福州市政府7年之前,以出让白湖亭收费站等优惠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并承诺9年内不会出现车辆分流。否则,政府给予补偿。据此,外商8.4亿元投资流入政府腰包。7年合作顺利,但进入2004年,由于路网结构调整,很多车辆开始绕过收费站,外商收入下降,投资收回无望。政府回购经营权的承诺又不予兑现,只得走上仲裁庭。(据《中国青年报》7月13日报道)

  这种官司的出现,存在一个大的背景,即政府在搞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因财力有限只能借助于外部资金。吸引外部资金就得拿出一定的优惠条件,而且政府之间存在引资竞争,就有可能会发展成恶性竞争,不可避免出现政府许愿以至没法还愿的结果。出现这样的官司,也就成了一种必然。去年,四川资中县政府就被一家民营企业告上了法庭,原因是投资改建大桥,却无法按合同收费,以致难以收回成本。

  被告的政府都一脸冤枉:是为了本地百姓的利益嘛!福州市政府倒没这么说,但同样不觉得理亏,一位官员说,当时把白湖亭收费站的专营期限定为28年,是因为对福州城市发展的前景判断不准确。在这一合作项目中,福州市政府与外方都有失误。可外商却感慨:我们遇上了不讲诚信的政府!笔者认为,这一判断才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有诺不践,就是不讲诚信,即使你是为了公益的目的。

  将这一问题放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背景下考察,其性质更加明显。行政许可法首次明确了政府应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政府,首先要做到诚实信用,因为“法之不行,自上由之”,政府理应成为诚信守法的表率,政府的诚实信用,对公民来讲,是对政府的一种信赖,也就是对自身能够得到保护的预期。惟有如此,政府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任,这也是政府行为能得到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事实上,政府的诚实信用不仅应体现在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中,而应该体现在政府行为的方方面面。由此来看福州市政府遭遇的这场官司,政府的这种出尔反尔,既非诚实信用,更称不上是信赖保护,还有没有外商敢于继续跟这样的政府打交道真得打个问号。

  可问题还并非如此简单。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外商在投资之前对这样的结果已经有所预期,并表达了担忧,可为什么还是听信了政府的许诺呢?这可能是更深一个层面的问题,即外商对全能政府的错误认知。投资者可能会这样认为,车辆走不走收费路口,这完全是可以由政府控制的,即使有不收费的路口存在。的确,我们的有些地方政府确实这样做过,但是,随着各项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出台实施,这样的行为将越来越失去阵地。也许正是因为没有认清这样的趋势,外商才会尝到今天的苦果。从这个层面上讲,外商对这一结局同样负有责任。因此,外商告政府这件事,对双方来讲都可以看作是交了一笔学费。(稿源:红网)(作者:王希忠)(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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