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公交服务得留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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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0:01 南方都市报 |
投诉公交服务得留身份证号 市运管部门相关处理办法要求投诉人提供姓名、电话等多项资料,不受理匿名投诉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通讯员林驰)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姓名、联系电话,为匿名投诉的,市运管局将不受理投诉。记者昨日从市运管局获悉,《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正式颁布实施。 近来,乘客通过来电、来信、来访、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进行服务质量报失、投诉、咨询、建议的情况越来越多,为规范广州市交通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报失)个案处理工作,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市运管局、客管处制定了《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中的受理条件、处理程序等。 《广州市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行业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投诉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和事发时间;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服务资格证号码、车牌号码、相关证明材料(含乘车票证、运输合同、单据等);投诉事实和要求。投诉出租车的须提供乘车时间、行驶路线、出租车计价器显示金额等,如投诉拒载,须提供拒载的地点和时间。 以下投诉可不予受理或办理,作存档备案处理: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姓名、联系电话,为匿名投诉的;投诉事实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等部门处理的;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无法证实受到侵害的;出租车、公共汽车电车、公路班车、货物运输和停车场的投诉受理范围,分别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投诉人投诉不实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可相应追究投诉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