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拟让垂危病人自决是否停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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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4日11:14 人民网 |
人民网香港7月14日电昨天,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一个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建议病人可以预先为自己日后再无行为能力时,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委员会强调,建议是希望尊重病人权益,任何有关终止对末期病人维持生命的决定,仍然受到现时的专业指引规管,故有关决定并不等于认同安乐死。 根据法律,个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决定时,就自己一旦无能力作决定时所希望接受的医疗方式而作出预前指示,目前并无法律效力。法改会昨天表示,不建议立法改变有关做法,但建议设立一套新机制,设计一款预前指示模板,供有意使用的人考虑使用,让他们预先决定使用哪种医疗方式。模板只会在以下3种情况下生效:个人病情到末期、陷于不可逆转的昏迷或持续植物人,以及无法就自己的医护和医疗事宜参与作决定。预前指示要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要是医生,两人均不可以是指示者的遗产受益人。 专门向临终病人及家属提供辅导服务的善宁会发展总监陈丘敏如称,病人预先决定采用什么治疗方法,除了可以保障自己的尊严,亦会令家人心情好过一点,“家人做任何事都是为了病人,如果这些决定是病人作出的,他们亦会较为容易接受。” 不过,专门治疗癌症病人的中文大学临床肿瘤学系副教授莫树锦则认为,由于建议没有法律效力,在执行时可能会引来争议。“譬如病人和大儿子说了自己的意愿,并写了下来,但一旦他病情恶化,二儿子参与,意见有所不同,最终可能会发生冲突。”他建议病人在作出决定前充分考虑家人的意见,以及解释原因。(刘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