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见“精神”(华东时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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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2:32 人民网-华东新闻 |
顾勇华 存在问题被揭露,作出说明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是对审计工作的尊重,也是纠正问题的必要程序。这个说明,决不是为推卸责任作辩解,而是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前因后果,给社会一个实事求是的交代,并作为避免重新犯错误的一记警钟 审计署的“清单”公布之后,被审出问题的单位纷纷出来“说明”。“说明”是一种态度,“说什么”则反映了思维的特点。 最新一例。对“交通银行锦州分行与当地法院联手伪造法律公文核销银行贷款”一案,有报道引用审计署沈阳特派办的文章说,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内控、金融监管、金融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审计人员在查案时“没看到业务流程中有正常的相互制衡,没看到同级以及上级的稽核机构的监督,没看到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举措”。此外,还提到总行对下辖行的“考核办法”同造假问题之间有关联。 对此,有关方面的说明是,十分感谢有关媒体的关心和监督,目前对锦州分行业务违规的问题十分重视,已经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进一步调查核实,同时在全行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下一步还要对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从这份十分正确然而也十分笼统的说明,很难看出真的是充分认识了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对比审计指出的症结,不知道为什么连最起码的“业务流程”存在漏洞也没有涉及,所制订的“考核办法”的弊端也未提到,那么,“以此为契机”又能做什么呢? 这样的说明,反映的是常见的“避风头”思维。既然不认错不行,就先认了吧;至于错在哪里,你审计出什么是什么。如此思维,“积极”之下是消极,想来很难代表有关单位领导的真实意图。 还有一种“说明”,采用了“情有可原”式思维,其特点是并不否认问题的存在,而是反复申明如此行事有其自身合理性。这使人想起过去常见的“下不为例”,就是事情本不该如此,“既然如此,只此一次,下不为例”。随着各种法规逐步健全,任何一次“情有可原”进而“下不为例”,都可能造成对法制精神的破坏。 存在问题被揭露,作出说明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是对审计工作的尊重,也是纠正问题的必要程序。这个说明,决不是为推卸责任作辩解,而是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前因后果,给社会一个实事求是的交代,并作为避免日后重新犯错误的一记警钟。 《华东新闻》 (2004年07月15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