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扬州首判见义勇为补偿缩水案(以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2: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景迅华)记者昨天从扬州市司法局了解到,扬州首例见义勇为补偿金赔偿案在高邮判决结束,46岁的高邮职工王祥最终将获得8万余元的赔偿。

  据了解,高邮市毛纺织厂职工王祥1999年2月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2002年2月,王祥获高邮市综治委、高邮市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颁发的见义勇为荣誉证书。2002年,高邮市毛纺织厂宣布破产清算,王祥向高邮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今年4月28日,高邮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达裁决书:高邮市毛纺织厂清算组一次性支付王祥伤残补助金5071元,伤残抚恤金60858元。但王某认为仲裁委裁决标准不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而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按照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4个月工资;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工伤保险规定》对此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而江苏省劳动厅于1996年12月发布的苏劳险〖1996〗22号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因工致残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暂按伤残职工伤残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法院认为《试行办法》为劳动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工伤保险规定》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的规定,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由于《试行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高邮市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应支付原告王祥伤残补助金6762元,伤残抚恤金81144元,扣减原告先期获得的民事赔偿11592元,合计为763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5日 第五版)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重庆井喷事故公审
2003年审计报告
部分省市陈化粮调查
伊武装绑架菲律宾人质
长春人质事件
第15届世界艾滋病大会
惠特尼休斯顿北京个唱
美洲杯激战 亚洲杯
时政类媒体文章荟萃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