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强制拆迁意见揭开面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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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2:55 人民网-江南时报 |
记者昨日从扬州市房管局了解到,由该局牵头起草的《扬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意见》(下面简称《意见》)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将施行。该《意见》的出台将对扬州目前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拆迁工作进行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对一些损害老百姓利益和刻意阻挠拆迁的人提供了处罚的依据。 房屋强制拆迁需经裁决 据了解,《意见》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人为扬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拆迁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作出。 《意见》规定,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已经行政裁决,拆迁人未履行裁决义务的,也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在实施拆迁之前,拆迁部门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意见》规定,行政强制拆迁的受理人为扬州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责成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或者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需要对证据保全 《意见》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执法机关也应当通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到现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到场的,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公证机关对被拆除房屋中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意见规定哪方违规处罚谁 《意见》规定,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提供的周转用房应当确保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活并具有合法的使用权证明。对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证代表认为很有必要 昨天记者见到了参加《扬州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意见》讨论的两位听证代表殷庚寿和王维德,这两位代表同时也是被拆迁户。殷庚寿在他租住的房屋里告诉记者,在扬州大搞城市建设的时候,出台这么一个政策是很有必要的,“拆迁”也就有法可依了。 另一位听证代表,现年65岁的王维德也告诉记者,他和所有人一样期盼着《意见》早日出台,在听证会上,他提出,拆迁的价格要统一,这也是让拆迁户们心理平衡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对于拆迁中的“钉子户”,他认为,要加大对拆迁意义的宣传力度,宣传不行,就只有采取强制措施,但在强制的过程中,拆迁户的利益难免会受到损害,《意见》的讨论稿中,对“强制”有了标准,在开展工作的时候就会顺利很多。总之,《意见》的出台,既保证了拆迁户的利益,又能使拆迁工作得到顺利开展,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主管部门积极进行操作 作为意见的起草人之一,扬州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严兵处长告诉记者,强制拆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强制拆迁,一种是司法强制拆迁,两种拆迁都需要经过裁决才能实行。针对目前拆迁过程中的难度和出现的纠纷,及时出台这一意见对于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大多数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起到很好的作用。目前,省内的苏州和南通都已经出台了该项意见。扬州实施的该项《意见》目前已经作第二次修改,定稿后还需要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才能颁布实施。 本报记者 景迅华 时宇 《江南时报》 (2004年07月15日 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