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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承诺”:政府公关还是社会契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3:39 中国青年报

  近10天来,吉林、安徽、海南、新疆、宁夏、江苏、广东等省区以党委常委会的名义,公开向社会做出了廉政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坚决抵制跑官要官、坚决拒收钱财、严管身边的亲属与工作人员、带头遵纪守法等。(《中国青年报》7月13日)

  此次数省区先后以党委常委会名义做出廉政承诺,实在是开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先河。此等重量级的“廉政承诺”一出,顿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有反腐专家叫好,认为此类“廉政承诺”大大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也有些时评家对承诺的效用表示怀疑,认为这些义正词严的口头承诺难以发挥出实际防腐功效。

  其实,大家一个劲地探讨“廉政承诺”对反腐防腐有多大作用,实在是有些偏题。依笔者所见,目前各省区党委常委会相继推出“廉政承诺”,其政策的真正目标在于迅速改善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舆论形象。

  近几年来,不少省区都有省级高官因为腐败问题而落马,其中不乏有刘方仁、程维高、田凤山、徐国健等省委常委班子成员。党政干部的腐败堕落严重侵蚀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而省委书记、省委常委等高级别领导干部落马,对于政府形象的破坏力尤其巨大;随着省部级落马高官数量不断增加,各省区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舆论形象难免受到相当程度的损伤,个别省区政府甚至可能在某一时段内陷入“公关危机”。为了迅速消减高级官员腐败行为对整个政府形象的损害、摆脱政府公关危机,各省区以党委常委会名义面向社会公开做出“廉政承诺”,向社会传达政府严格自律、厉行反腐的信息,以求优化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组织形象———这才应该是“廉政承诺”的政策初衷。

  因此,从公共管理的角度而言,政府高层集体做出“廉政承诺”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形象战略措施;而从公共关系学的角度而言,“廉政承诺”正是标准的政府危机公关行为。

  从短期看,以“廉政承诺”进行政府危机公关未尝不可;但从长远看,仅仅将“廉政承诺”当成公关手段却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廉政承诺”最终应该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才不至于沦为百姓口中笑骂的“形式主义”。

  承诺的本质就是契约,而“廉政承诺”的本质应该是政府官员与社会公众之间自愿订立的社会契约。一个真正、真实、有效的契约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其一、契约中必须写进违约责任,否则缔约双方都可以任意违反约定事项,契约也自然成为一纸空文;其二、契约必须有监督者与仲裁人,否则一旦双方发生争议或有人违约,将无人主持公道、追究责任———这两个条件不具备,契约内容再美妙都没有意义。

  笔者认为,目前各省区党委常委会所做的“廉政承诺”尚未成为完整的社会契约。首先,各省区的“廉政承诺”中都缺乏相关的“违约责任”;各省区的“廉政承诺”满篇写的都是常委们应当怎么做,却没有明确写入如果常委们违反承诺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种无违约责任的契约是不完整的。其次,各省区的“廉政承诺”虽然都表示由社会公众监督,但没有明确指定一个能够追究违约方责任的监督者与仲裁人———而没有监督者的契约或承诺必然缺乏约束力。

  由此可见,我们所见到的“廉政承诺”仍只是政府特定公关行为的具体体现,依然只是政府摆脱公关形象危机的权宜之计。在成为真正的社会契约之前,我们没有必要期望“廉政承诺”能够对当前反腐防腐斗争发挥多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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