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书记最好实行公务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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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3:39 中国青年报 |
据7月7日《新京报》报道:浙江省海宁市公民吕海翔5月19日晚在歌厅消费时,因为涉嫌嫖娼被当地警方传唤,在传唤途中意外溺水死亡(经尸检表明死者溺水之前曾受外伤)。这起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甚至发生了上千人堵车的事件。目前,此事正在市政法委的组织下进行调查处理。然而,当地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对于媒体采访的态度却耐人寻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海宁市政法委书记马维江的开场白就是:“瞎搅和什么?” 据7月13日《新京报》报道,吕案“死亡协议书”非海宁首例。两年前,一名妇女因涉嫌卖淫死亡后,海宁市公安局曾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一份与吕事件类似的《协议书》,海宁市公安局与死者家属约定,支付3.6万元经济困难补助,家属不再为此事闹事、上访。海宁市政法委、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对此事调查认为公安局在该事件中无任何违法行为,不承担任何赔偿等法律责任,死者家属也曾对此提出质疑但亦无可奈何。现在,但当听说记者要了解当年的“跳楼事件”,海宁市公安局、检察院、政法委等很多单位没有一个人愿意接受采访。 现任海宁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马维江,时任海宁市公安局局长。 基于此,我认为马维江最好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公务回避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保证行政公正的基本制度。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回避条件的内容可基本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形:第一,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第二,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近亲属的;第三,公务员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诸如诉讼关系、顾问关系或股份持有关系等法律事务或义务关系的;第四,公务员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亲密友谊或公开敌意关系的;第五,公务员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具有裁决人、证人或鉴定人等参与人身份的;第六,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对照上述简单的几条,我们就会发现,要求马维江实行公务回避并不为过,比如他与市公安局就有着“亲密友谊”。 公务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而没有回避的,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有可能因此受到广泛的质疑,哪怕这个决定是非常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