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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其拒绝为起诉消防队提供法律援助 市民告倒南海法援中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9:05 南方日报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朱忠兵)南海九江人李兆辉家中失火,李认为消防大队延迟和救火不当,欲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起诉消防大队要求赔偿损失。但法援中心拒绝了李兆辉的申请。李于是分别将消防大队和法援中心同时推上法庭被告席。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审结这两宗行政官司,李兆辉一胜一负。

  欲起诉消防部门申请法援:

  被拒

  2002年1月21日,李兆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直街的三层房屋发生火灾事故,李兆辉认为佛山市南海区消防大队、公安局防火科在火灾中迟延和救火不当,准备对消防大队提起行政诉讼。

  李兆辉向被南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但法援中心经审查,认为李兆辉提供的材料不能证实消防队的迟延和救火不当造成人员的死亡和财产的损失,也不能证实南海区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因此发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文件。李兆辉不服,向南海区司法局申请复议,2003年11月24日,南海区司法局维持了法援中心的决定。

  随后,李兆辉将法援中心和消防大队分别推上了被告席。

  状告消防大队延迟和救火不当:

  败诉

  2004年1月8日,李兆辉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状告区消防大队。李兆辉认为,发生火灾时,有群众和邻居拨打“110”和“119”报警,请求公安消防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但消防大队存在迟延和救火不当的行为,因此要求赔偿所受到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李兆辉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他到2004年1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据此驳回了李兆辉的请求。

  状告法援中心拒绝提供法援:

  胜诉

  李兆辉与法援中心之间的官司却经历了一个转折。一审南海法院认为,南海区法援中心在李兆辉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时,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李兆辉的诉讼请求,由李兆辉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

  李兆辉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称,他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有提供法律援助的职责。南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法援中心承担。李兆辉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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