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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09:48 信息时报

  广州市客管处近日“出台”有关道路运输、公交服务的投诉处理办法和乘客报失受理办法(下简称《办法》),规定投诉或报失时必须提供本人姓名,被投诉人的姓名、单位、服务资格证号码等12项要件,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投诉不实造成被投诉者经济损失的,可追究其相应责任。(《信息时报》昨天A11版)这是个越权的规章,对乘客的苛求也与其服务职能不相符。

  客管处的管理对象是相关的单位机构及人与车辆,与社会公众行为毫不相干。虽然也可对乘客的投诉、报失,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订规范处理的条文,但这种条文规定只能施之于行业内部,而无权扩大到社会公众。像“投诉不实,造成他人经济损失者可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如果有必要让全社会执行,也只有人大或政府相关部门,才有权制定、发布。客管处自订这样的行政性规章要求公众遵守,不仅是严重越权、侵权,缺乏法律效力,实际操作上也无法执行。比如,谁有权认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是客管处自己吗,它又如何追究投诉者的责任?

  另一方面,客管处作为客运行业的管理部门,理应指导、督促被管理单位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妥善处理乘客投诉,而不是反过来对投诉者、报失者设置诸多前提条件。按理说,投诉者只要提交被投诉车辆的号码和行驶时间,主管单位要知道哪个司机哪个公司是很容易的事(何况还有什么“卫星定位导航系统”),为何非要乘客说出车辆服务资格证号码、司机姓名或所属单位不可,这不是难为投诉者吗?

  投诉事项发生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内容不全面或部分不实不足为奇,如果因此就不予受理甚至要“追究相关责任”,如此,谁还会主动投诉、帮助改进工作呢,这不等于把乘客的嘴巴封起来?

  公交、客运服务尽管作了不少改革,但服务质量仍有不足之处,我想,改变不足,仅靠这两个《办法》也不是好办法。贺贝(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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