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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岂能以纪律处分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4:27 中国青年报

  据7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审计署近日向媒体披露,对于淮河流域洪灾救济补偿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河南、江苏、安徽已开始积极整改,3省共有35名严重违纪违规的县、乡干部受到纪律处分。

  轰动一时的“挪用淮河流域洪灾救济补偿资金案”竟然这样草草收场,不能不让人感到失望。3省共有35名严重违规违纪的县、乡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到底是哪些干部受到了处分?这些干部到底受到了什么样的纪律处分?对此我们一无所知。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这些干部受纪律处分会不会像安徽阜阳处分两位工商副所长那样,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和舆论压力走一个过场?

  我们虽然不期望安徽、江苏、河南三地因为此事来一个官场大震动,把所有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问责个遍(事实上,按照规定理应如此),但触犯法律的这些官员却只给个纪律处分,确实让人想不通。

  笔者特意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中第273条明确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须是“情节严重”与“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情节严重”自不必说,9个县套取灾区群众建房补助资金高达1.36亿元,占9县迁建补偿资金总额的19%,还不叫“情节严重”吗?其中17名干部骗取并私分20万元补偿资金,难道不是“情节严重”的贪污行为?另外一方面,洪水肆虐后,受灾群众的吃、住因为救灾款被挪用而得不到保证,没有资金购买种子等必需品,这直接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如果说这都不叫“重大损害”,笔者不知道还有什么叫“重大损害”?难道说非得大面积饿死人了,才叫“重大损害”?

  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救灾款是高压线、‘砍头钱’,谁敢动谁就是自寻死路!”可是如今,淮河流域的某些县、市领导不仅“动”了救灾款,而且“动”过之后,并没有被“砍头”,也没有“寻死路”,甚至是连官位都没有挪一挪。笔者不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最受刺激的是谁。以后,干部们会怎么做?只要稍加判断,我们就可以轻易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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