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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粘锅事件”的处理能否“与国际接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4:38 新京报

  在有些人眼里,与国际接轨是一件非常爽的事,最大的好处是消除了“我们怎么老是和人家不一样”的不安全感:美国人用什么样的不粘锅,我们也用什么样的不粘锅,谁也不比谁更牛;如果美国人因此得了癌症,我们也会得癌症,谁也不比谁更幸运。

  但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如果“特富龙不粘锅”的确有致癌作用,而杜邦又蓄意隐瞒了这一事实,那么可以预料的是,美国的消费者将获得天文数字的赔偿,而依据中国的“消法”,我们只能获得价值相当于两口不粘锅的赔偿———铁轨到这里突然变成了“羊肠小道”。

  记得在几年前发生“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中,日本老板对美国用户一出手就赔了10亿真金白银作为“和解费”,但对中国的用户,只愿意打一块“补丁”。当时中国消费者的心情,岂是一个“堵”字能够形容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局,“美国法律的特殊性”是一个重要原因。东芝公司副总裁古贺正一承认,如果在美国打官司,“一旦败诉,存在被判高达100亿美元规模的巨额赔偿的风险”,所以还是庭外和解为妙。

  那么,“美国法律的特殊性”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呢?举个例子: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吸烟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认为,“万宝路”公司明知其生产的香烟可能会导致癌症,却没有向公众说明这一点,结果威廉斯误认为“万宝路”公司不会出售有害产品,最后死于肺癌。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威廉斯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最后,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显然,这种具有明显的惩罚、遏制功能的惩罚性赔偿,就是“美国法律的特殊性”。据了解,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的运用非常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原告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具有恶意,那么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经济分析学家们认为,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金钱“买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在贫富悬殊的情况下,这种赔偿等于是给有钱人提供了一种损害他人的权利。因此只有当他们为自己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损害为自己带来的利益时,才能够防止损害的发生。俄勒冈法庭的陪审员们就是这么认为的:“我们觉得有必要发出强有力的信息,这个信息就是烟草公司不能欺骗公众。”

  “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一晃就过了四年,“杜邦不粘锅事件”又不期而至,我们发现自己还停留在原处———轨道没有向前铺。为什么像银行收费、汽油涨价之类的事情接轨接得那么积极主动,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轨”却总也接不上“国际”呢?

  郭松民(北京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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