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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多大的风险承受力?(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7:57 人民网
  中外合作企业福州鑫远城市桥梁有限公司,最近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告上了仲裁庭,理由是政府没能履行7年前的承诺,致使外商数亿投资血本无归。仲裁请求标的着实不小:总额为9亿多元人民币。

  7年前,福州市政府以出让咽喉要道收费站收费权招商引资,尽管当时外商心存疑虑,但在政府白纸黑字的郑重承诺下,8.4亿元真金白银还是流入了政府腰包。外商拿这么多钱,当然既不是向政府捐献,也无意于慈善,而是要投资回报。《专营权协议》无疑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连市场变化后的本金收回和投资回报率补偿都写得明明白白。看来市政府无话可说,9亿多元没理由不赔。问题是,政府到哪儿弄这么多可用于赔偿商业伙伴的钱呢?

  福州市的闽江上亟待修建第四桥,市政府当然责无旁贷,问题是该以什么角色出现,该以怎样的思路予以实施。该项目无疑是一个商业性合作项目,合作行为无疑是典型的商业行为。凡商业项目、商业行为,都不可能超越、违背市场规律和商业行为规律,而市政府恰恰不具备从事这些活动的各种条件,也许正因如此,从项目合作的第一天起,就已经为如今的尴尬和无法回避的利益纠纷埋下了一个重大的“伏笔”。

  任何商业投资和经营行为,决策时的核心目标都是获取投资回报或经营利润,进入实施后一系列的经营管理行为,无疑只能围绕这种回报和利润的目标展开。从角色定位看,外商在这方面不存在问题,因为他本来就是商人,商人自有商人的思维逻辑和管理风格,以及利润实现的精打细算的计划进度表。但是政府呢?政府无资格充任“市场主体”、不适宜经商做生意自不待言,即使从经营管理“能力”上说,也有很多无法突破的局限。

  可以善意地想象福州市政府此举的初衷,并不是试图在合作过程中为自身牟取什么利益,纯粹为改善城市交通、优化城市形象,追求的核心目标是社会效益。而政府社会效益帐的算法与外商投资收益帐的算法绝对是不一样的。正因为不一样,决定了项目实施后的多年里管理理念和风格的差异。可以这样设想,一家企业在上新产品时,肯定会认真盘算与原有产品之间的市场搭配问题,而市政府在推出新的市政建设项目时,不可能把新项目与“四桥”合作项目的搭配考虑得那么细致。上述角色定位、核心目标、思维逻辑和管理风格上的严重错位和不协调,迟早会凸现出来。

  任何商业投资和经营行为都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市场风险,倒不是说投资、经营者是否高明、决策是否科学的问题,因为“零风险”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可见,现在再来追究当初市政府的决策是否有失误,并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更值得思考的是:当市政府拍板上马某个市场经营性项目时,是否具备与项目规模相应的市场风险的经济承担能力?

  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从取得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那一天起,在法律上、市场规则上就已确定了其必须具备的应对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标准。而且,这种能力需经常性地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一旦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乃至血本无归,最终结局是依法破产。尽管对于债权人来说,清偿损失不可避免,但从市场风险不可免的角度上看,它也是公平的。问题在于:政府一旦充当商业经营者,他究竟有多大的应对市场风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诚然,表面看政府手中拥有雄厚的财政资金,但它难道能被视为政府这个大“企业”经营的“资本金”?同时,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手中掌握着许多重要资源,例如土地等等,但它能被视为政府这个大“企业”配置生产能力的“要素”?财政资金乃纳税人贡献,只能用于全体公民受益的支出;土地等资源乃国家所有,有明确的法律限定,它实质上亦属于全体人民。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手中“一无所有”,真正拥有的只能是政府形象、政府信誉,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大众服务的义务。假如政府不珍视自己的信誉形象,到头来将会变得真正意义上的一无所有。政府即使要使用财政资金,要动用重要资源,也时刻想到:这些都不属于自己,因此一要依法,二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政府永远不可能象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那样:风险由老板承担,想怎样拍板就怎样拍板。更何况,企业可以依法破产,而一级地方政府,将如何“破产”?

  无论外商告政府的仲裁结果如何,都将给全社会尤其是地方政府留下诸多思考的空间。尤其当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之时、兴奋于“经营城市”之时、陶醉于项目上马或“形象工程”竣工之时,都应首先认真品味一下福州市政府的这桩深刻的教训。2004年07月16日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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