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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调换自留地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41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董小军通讯员李敏艳)近日,奉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随意调换自留地而引发的案件,它的判决结果对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案情]

  双方口头商定将各自的自留地调换种植,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宋甲与被告宋乙同系奉化市某镇上宋村村民,1984年,原告分得本村前山畈0.148亩自留地,被告分得本村塘家畈0.1亩自留地。经镇政府登记造册。1989年,被告为种植方便,向原告提出调换。后双方口头商定将各自的自留地调换种植,但未定调换期限,也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到了去年,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自留地应按原状调还,但被对方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议,村委会调解后仍没能解决矛盾,宋甲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宋乙依法归还0.148亩自留地的使用权。但宋乙认为,调换自留地是双方自愿的,而且至今有二十年时间,已既成事实,现土地增值了,原告却想推翻原先的约定,与情理不符。

  [审理]

  这起案件已不属于简单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而是属于土地侵权案件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该案涉及权属争议,应遵循上述规定由政府先行处理。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要么不予受理,要么予以驳回。

  审案法官经过认真讨论,最后形成了相同的看法,即这起案件已不属于简单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而是属于土地侵权案件。法院最后认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宋甲在上宋村前山畈的0.148亩自留地,经登记造册,依法享有使用权。因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的系自留地不定期调种协议,被告关于自留地调了算数的辩解不符合土地权属变更应当自愿以及需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原告宋甲对前山畈0.148亩自留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宋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将该自留地上的种植物清理完毕,并返回给原告。

  [结论]

  农民的土地承包纠纷,不但牵涉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有着很强的政策性

  据记者了解,我市农村因承包土地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屡有发生,其中不少诉诸法院,最后通过司法程序才得以解决。农民的土地承包纠纷,不但牵涉到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有着很强的政策性。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承包土地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往往更加复杂,在其解决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农村实际,更加严格地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来进行。有关部门认为,奉化市这起土地纠纷案的判决,对于解决同类纠纷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也为一些农村出现的随意处置承包地的现象亮起了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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