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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通告昨生效 住宅周边5米禁建“问题”食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59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詹雨鑫)市内无商业裙群楼的住宅楼内、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宇、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以及与相邻住宅楼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一律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污染(包括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光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为防治广州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广州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制定了《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下称《通告》),并于昨日开始施行。

  今后,所有业主不得利用无饮食服务规划功能,和无专用烟道的建筑物进行经营,也不允许出租、出借、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兴办经营可能产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同时,广州市内严禁露天从事产生油烟、噪声、恶臭及其它刺激性气味的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通告》指出,与饮食服务项目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规划道路、人行道;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设置及产生的噪声,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外露空调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冷水塔应当采取防噪、防振、防水雾设施;夜间经营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噪声和光污染扰民。

  今后,向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集污管网排放污水的饮食业户,应当采取有效的隔油隔渣措施;否则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后方可排放。

  饮食业户还必须按规定处置经营服务中产生的油脂和垃圾等废物,不得随意倾倒;不得将残渣、废物、油烟、废气等排入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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