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园内遇害 园方被判无责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39 南方都市报 |
游客园内遇害 园方被判无责 杨某向圆明园索赔61万元终审被驳回 本报讯(新京报记者李欣悦)14日,杨某向圆明园管理处索赔61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一中院终审驳回。两年前,杨的妻子在圆明园游玩的过程中遭杀害,杨某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疏漏有关系,将后者告上法庭。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26日上午,杨某妻子带两个儿子到圆明园公园游玩,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当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定杨妻“系被他人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现此案尚未侦破。 杨某认为,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存在着巨大的漏洞,案发地点杂草丛生,客观上给犯罪分子的隐藏、逃离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圆明园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对此,圆明园管理处认为,杨妻遇害的地点并非公园景点,所走路线也非公园的游览路线,因此公园的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顾及。事发后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很好地保护了现场和两个孩子。 一审法院认为,圆明园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制订了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杨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管理处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故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 14日,法院终审判决后,杨某称妻子在圆明园被害的刑事侦查至今没有进展,这样的判决他无法接受。而对下一步打算,他还没有考虑好。 又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公共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案发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教授史际春认为,刑事案件属于完全无法预料的范畴,所以原则上案发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案发单位有明显过错。史教授说,公园对其娱乐设施有安全提示的义务,但是要求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区域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了经营者的能力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