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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00 贵州日报

  2003年5月,我到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观摩、学习三个月,较深入地了解了瑞典的仲裁制度。

  商事仲裁,在瑞典有着悠久历史。早在14世纪时,就有地方法典把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手段列入其法令条例中。1887年,瑞典通过了第一个《瑞典仲裁法》。现在瑞典的民事纠纷,95%都是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的,只有5%的纠纷由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仲裁对当地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该院成立于1917年,在1970年初被冷战双方美国和前苏联共同推举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裁决机构,由此奠定了它作为国际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之一的地位,并成为了最受东西方认可的国际仲裁机构。在它每年处理的仲裁案件中,与瑞典没有丝毫关系的案件占绝大部分。

  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秘书处,一个是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由我的导师、秘书长弗兰克先生领导。弗兰克先生从1995年起还一直兼任世界仲裁联盟的主席。理事会人数固定为6人,成员由斯德哥尔摩商会执行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都必须是法官或律师。现任的理事长索森先生是瑞典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

  仲裁庭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外,首席仲裁员一般由仲裁院指定。首席仲裁员应同时具备东、西方法律的教育背景,熟悉东、西方的法律文化,并具备较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他们丰富的法律经验,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瑞典历史悠久的仲裁文化都是斯德哥尔摩国际商事仲裁院获得人们广泛敬重的重要因素。

  从案件的裁决来看,该院始终高举着一杆大旗,那就是公平合理。由于公平合理是诚实信用的商人们从事经济交往的基本目的,因此它就成为了仲裁庭裁决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实践中,仲裁庭往往会超脱一些成文法律的束缚,而直接适用公平合理原则。用他们的话来说,这叫法律真空。用中国的古话讲,也可称之为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公平合理这一基本原则。其他许多规则在商事纠纷的处理中都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变更,包括仲裁的时间、地点、适用的规则和法律等。

  近年来,我国在学习和借鉴外国仲裁制度的基础上,也建立了自己的仲裁制度。

  作者:贾倞 来源: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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