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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民企享受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32 乌鲁木齐晚报

  日前,乌鲁木齐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乌市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五类民营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规定条件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五类民营企业是指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改制为民营企业、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中属于民营企业性质的。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相应期限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为:(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与新办服务型企业政策一样。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和现有商贸企业(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外),当年新增加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30%。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改制为民营企业的,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中属于民营企业性质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赵枫 实习生王燕如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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