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亡司机负全责雇主该不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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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王俊)萧姓车主雇用林姓司机运货,结果林司机在运货过程中出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司机应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萧车主该不该对林司机的身亡进行赔偿呢? 事件回放:高速路车祸造成2死5伤 林司机来自广东省高州市泗水镇林丰村。2003年4月起,同村村民萧某雇请他当司机,按出车的次数付钱。同年7月15日晚8时许,萧某和林司机一起开车从高州出发,运货到东莞去。当时这辆大货车上装了约6吨玻璃瓶,而其核定载货量只有2吨;除了萧某和林司机,车上还有萧某的女儿小莹等6人,而其核定载客只有4人。 7月16日5时10分,当林司机驾驶着大货车由开平往佛山方向行驶、途经佛开高速公路3KM路段时,悲剧发生了:大货车撞上了另一辆因交通事故而停在主干道上的大货车,小莹当场死亡,萧某等5人受伤,林司机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意见一:司机负全责雇主不该赔 2003年8月22日,佛山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为林司机“驾车疏忽大意和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意味着萧车主也应对该事故负赔偿责任。 据了解,事发后,萧车主只支付了林司机在医院抢救时的医疗费,对他的后事等问题就不闻不问。林司机的亲属找他理论,萧车主表示:“他负全责,我还赔什么?!”其亲属又找了不少律师咨询,结论是:索赔恐怕很难。一律师告诉记者,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林司机驾车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很长时间内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意见二:雇佣关系存在雇主应该赔 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的汤哨锋律师则告诉记者,林司机与萧车主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所以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萧车主应该对林司机赔偿。汤哨锋指出,林司机与萧车主的雇佣关系其实相当明显:“林司机有报酬,也提供了劳务,还受萧车主指派。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林司机是在执行萧车主安排的工作时身亡的,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来索赔。” 据悉,目前,林司机的家属已准备将萧车主及玻璃瓶的托运方告上法院,索赔30多万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