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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害公园不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0:48 广州日报大洋网

  本报北京讯 (记者曹丽辉)妻子带两个孩子去圆明园游玩,不料妻子惨遭杀害,杨某认为妻子的死与圆明园管理处的管理疏漏有关系,遂将圆明园管理处诉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前天,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杨某的要求超出圆明园管理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驳回杨某的请求。

  原告:管理者应保障游人安全

  2002年8月的一天上午,杨某妻子持圆明园公园月票带两个孩子到圆明园公园内游玩,杨妻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杨某认为圆明园管理处作为该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包括保障游客所应享有的正常的、不受侵扰的游览秩序。因此起诉圆明园管理处,要求赔偿共计61万余元。

  被告:只提供一般性服务

  圆明园管理处则辩称,杨妻遇害的地点虽植被茂密、较为隐蔽,但并非公园景点,所走路线也非公园的游览路线,因此公园的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顾及。事发后公园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及时报警,很好地保护了现场和两个孩子。管理处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其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法院:公园已尽义务无需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圆明园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制订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原告未能证明圆明园的旅游设施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于是驳回杨某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

  经审理,一中院认为,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且杨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处,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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