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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外贸法降低准入门槛已半月 个人做外贸应者寥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13:24 新民晚报

  没有公司不要紧,登记之后普通百姓也可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本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首次将外贸经营权“下放”到个人,而且,境外自然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在国内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然而,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半个月来,个人做外贸应者寥寥。

  “10年前,一家企业要取得外贸经营权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譬如必须具备四五百万美元以上的资产才有资格,有的达到了条件也不一定能拿到经营权。”1995年开始“下海”从事外贸经营的朱先生告诉记者,当时他只能挂靠在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做买卖。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7月1日起同时取消对所有外贸经营主体外贸经营权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市场准入的门槛进一步放低。

  尽管政策亮了“绿灯”,但个人投资外贸并未出现预想中的热潮。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半个月来,尚无境外自然人在沪登记从事外贸经营;此外,本市自然人申请登记从事外贸经营的也很少。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其实本市很多个人早就以私营企业的形式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经营在享受优惠、进入门槛等方面也逐步放宽,因此“个人做外贸”的政策推出后市场反应平淡是意料中的事。而对于境外自然人来说,其必须获取长期居住权后才能获取外贸经营权。另外,“个人做外贸”目前是原则性规定,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还没有下发。

  本报记者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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