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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追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0: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琼花事件”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保荐人似乎对于何为“勤勉尽责义务”不甚明了。同时我们也没有见到有判定保荐代表人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的客观标准。

  而纯粹知识性的考试又能够检验一名投行人员是否具备保荐人应有的能力吗?

  本报讯(记者吴倩实习记者朱健)7月14日,证监会正式对外宣布,决定对江苏琼花招股说明书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进行立案稽查。同时宣布,自7月9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字保荐代表人闽发证券张睿、吴雪明推荐的项目,对其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初步处理。

  昨日,江苏琼花对此作出回应,称“公司将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某券商投行人士徐先生向记者指出,“虽说保荐制度不可能要求其在短期内尽善尽美,但琼花上市才10余日,招股说明书就涉嫌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事件。怎能不打击大家对其的信心?”

  招股说明书中出现如此重大的问题,就保荐人方面来说,原因大致有三:公司刻意隐瞒,保荐人无从得知;保荐人因能力或责任心问题,未发现问题;或保荐人知情不报。但不管是处于何种原因,“琼花事件”说明保荐制度尚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

  保荐人责任意识尚待加强

  某资深投行人士指出,监管部门如何处理这件事,关键看江苏琼花是否属于刻意隐瞒以及保荐代表人是否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而“琼花事件”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保荐人似乎对于何为“勤勉尽责义务”不甚明了。

  落实责任要有具体可行的一套归责方法,但从目前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并没有见到有判定保荐代表人是否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的客观标准。据介绍,美国在对相关案件的司法判例中,对保荐人尽职审查提出了最低要求。美国法院认为,承销商如采取以下措施,则有助于确定其进行了足够的尽职审查:与发行人会计师和律师紧密工作,特别是与审计师一起审阅财务报表并向审计师索取证明书;经常与发行人管理层和职员会晤;向发行人索取书面陈述,该书面陈述表明注册文件资料属实并无重大遗漏等等。香港也有类似的最低标准规定。

  批量生产造职业低能儿?

  从公开信息来看,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公司国债投资账面价值3453.37万元,国债投资占比达到净资产的将近30%。同时,公司目前的总资产不过3个亿,净资产不过1.18亿,而给大股东出具的担保却高达1.8亿。面对这些数字,保荐人竟然不为所动,难免令人质疑保荐人的专业素质。

  而吴雪明也曾向媒体承认,由于自己对国债的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不甚清楚,对公司国债投资风险有所疏忽、没有深入调查。他表示,保荐人的考试教材并没有专门要求国债的知识。

  据悉,目前对于保荐人选拔条件是,主持过一个以上大项目的投行人士通过一次考试,并获得公司高管推荐即可获得申请资格。早有不少业内人士不断质疑,证券发行是一门需要实战经验的工作,纯粹知识性的考试能够检验一名投行人员是否具备保荐人应有的眼光和能力吗?另外,保荐代表人的诚信至关重要,但这种理论考试很显然不能考察出保荐人的诚信。

  上诉时机尚不成熟

  江苏琼花共发行3000万股流通股,其股价从上市首日的最高价21.85元跌到7月14日的11.15元,每股“跳水”近10元,市值蒸发近3亿元。不少投资者也表示要就此事向法院起诉。但相关法律人士表示,目前时机还不成熟。

  记者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才能向法院起诉。一是因虚假陈述,且经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二是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是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其余的目前法院暂不受理。

  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也表示,原则上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均可以提出起诉。中签的投资者、6月25日~7月9日之间买入江苏琼花的投资者都可能有资格起诉江苏琼花,但可以肯定的是,7月12日(当日深交所公开谴责江苏琼花)之后再买入江苏琼花的投资者没有起诉资格。(吴倩、朱健)(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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